EN61000-6-3:2007/A1:2011/AC:2012電子設備EMC輻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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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61000-6-3:2007標準介紹:
    EN61000-6-3:2007的EMC輻射要求的本部分適用于打算在住宅,商業和輕工業環境中使用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涵蓋了0 Hz至400 GHz頻率范圍內的發射要求。在未指定要求的頻率上無需執行測量。
 
如果不存在相關的專用產品或產品系列EMC排放標準,則適用此通用EMC排放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旨在直接連接至低壓公共電網或連接至專用DC電源的設備,該設備用于在設備與低壓公共電網之間建立接口。本標準也適用于以電池供電或由非公共但非工業用途供電的設備,低壓配電系統(如果打算在以下所述的位置使用本設備)。EN61000-6-3:2007標準所包含的環境是室內和室外的住宅,商業和輕工業場所。
 
以下列表雖然不全面,但指出了其中包括的位置:
1.住宅物業,例如房屋,公寓;-零售店,例如商店,超市;-營業場所,例如辦公室,銀行;
2.公共娛樂場所,例如電影院,公共酒吧,舞廳;-室外場所,例如加油站,停車場,娛樂和體育中心;
3.輕工業場所,例如車間,實驗室,服務中心。
 
     以公共電網直接以低壓直接供電的位置被認為是住宅,商業或輕工業。本標準的目的是就與連續和瞬態,傳導和輻射干擾有關的范圍內定義的設備,確定其發射測試要求。選擇排放要求,以確保在住宅,商業和輕工業位置正常運行的設備所產生的干擾不會超過可能阻止其他設備按預期運行的水平。沒有考慮設備的故障情況。
 
      為了測試目的,并不是所有的干擾現象都包括在本標準中,而只是那些被認為與本標準涵蓋的設備有關的現象。這些要求代表了基本的電磁兼容性發射要求。為所考慮的每個端口指定了要求。
 
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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