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再生塑料的法規(EU)282/2008
關于再生塑料的歐盟法規282/2008涉及機械回收過程,根據該法規,計劃引入塑料回收過程的食品接觸材料經營者應尋求歐盟委員會的授權。迄今已收到140份申請。EFSA已發表贊成申請的意見,他們正在接受委員會的授權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再生塑料材料制造的產品必須符合塑料法規10/2011的要求。換言之,再生塑料法規第282/2008號僅規定了塑料廢物的回收過程,并在符合性聲明中提供了補充信息。

在塑料廢物回收過程的授權中,特別注意塑料輸入的質量(允許的非食品接觸塑料輸入量為5%),清潔過程的效率,最終塑料的質量和相關的質量控制,以及再生塑料材料的預期應用。
1.監管要求
在歐盟第282/2008號歐共體中,歐盟只有在回收過程中的回收塑料符合條例許可的情況下,才能將回收塑料產品投放市場。在這些條例中,不需要考慮作為回收塑料和物品的安全措施包括:
(一)生產塑料食品接觸材料回收塑料的切屑;
(2)第2002/72/EC號指令中規定的在塑料功能屏障后使用再生塑料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
(三)由塑料材料和物品的化學解聚而成的由單體和起始物質制成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
2.回收過程的許可證條件
回收塑料可以通過嚴格的再生評估程序投放市場。一般而言,評估過程是逐案確定的。回收塑料產品和企業應用其回收過程,然后在獲得歐盟許可后投放市場。循環再造過程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下:
(1)食品包裝材料中使用的回收塑料產品,必須滿足新材料的條件,并符合監管框架-關于安全規定的“歐共體第1935/2004號公約”第3條,產品還必須滿足標簽、廣告和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的要求。
(二)回收過程中回收的塑料原料、添加劑和污染物的去除,應當要求有關規定,回收過程中使用的原料只能來自作為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的材料,必須排除污染;所使用的添加劑必須符合法規要求,在回收過程中添加的添加劑也必須被允許,并且必須符合這些物質的限制;由于再生塑料原料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來自其他來源的污染,回收過程需要評估這些附加污染物的去除,這通常是通過進行質疑試驗來證明的。
(3)生產工藝和使用條件的要求。
根據法規要求,再生塑料制品必須嚴格按照GMP標準文件-EC編號2023/2006進行生產,這只滿足再生塑料回收工藝的質量保證體系才能投放市場。
此外,它還必須規定回收塑料產品和條款的條件,以確保其符合EC 1935/2004號框架條例。
3.回收過程的許可證發放程序
回收塑料的許可證發放程序與EC 1935/2004中新物質的許可程序基本相似;基本程序是為申請回收過程準備申請材料,并送交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進行風險評估,然后提交風險評估意見。
4.要求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宣布符合規定。
塑料回收過程是否符合使用規定和現行質量保證體系是否適當,最有效的辦法是由主管部門對回收塑料產品和公司進行審計。審計應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減輕利益相關單位的負擔.
此外,根據EC 1935/2004的要求,歐盟要求。這個回收塑料材料和物品的轉換器應聲明他只使用經過授權的過程中的回收塑料,并且最終產品尊重。
適用于其的社區和國家規定,回收者應向轉爐提供有關回收塑料是通過授權程序生產的信息,并具體說明其應用領域,并為合格申報做好準備。
商通檢測在處理美國食品接觸材料(FDA/FCN/21 CFR)和歐盟食品接觸材料(EU 10/2011/BfR)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能夠為企業提供定制的合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