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CE認證歐盟法規更新

 點擊:358     |      2019-09-14
無人機CE認證歐盟法規更新:
從2020年7月起,國家規則將被歐盟共同監管取代,這項改革的目的是在歐洲建立一個真正協調的無人機市場,具有最高的安全性。
 
實際上,這意味著一旦無人駕駛飛行員獲得其登記國的授權,他/她將被允許在歐盟自由流通。 
 
有關新的歐盟無人機規則的更多信息,請訪問歐洲航空安全局的網站。 
 
本頁面將讓您了解這一新監管框架的逐步實施情況。
無人機CE認證
歐盟監管框架將涵蓋所有類型的現有和未來無人機運營,促進創新應用的發展和創建歐洲無人機服務市場。
 
      雖然主要旨在確保無人機的安全運行,但歐洲監管框架還將促進公民隱私權的實施,并有助于解決安全問題和環境問題,從而使歐盟公民受益。此外,它還將部署無人駕駛交通管理系統U-Space,以支持低空空域無人機行動的發展,超越視線和擁擠區域。
 
歐洲監管框架將基于以下原則:
1.基于風險和相稱的方法:
      新框架將根據所涉及的風險水平引入三類業務(開放,特定和認證),每個類別都將采用不同的監管方法。低風險操作(“開放”類別)不需要任何授權,但將受到嚴格的操作限制。對于中等風險的運營,運營商必須在標準化風險評估或特定情景(特定類別)的基礎上要求國家航空管理局授權。最后,在高風險運營的情況下,將適用經典航空規則(認證類別)。
 
2.歐盟與成員國之間的責任分擔:
      為了提供必要的靈活性,成員國將能夠界定“區域”以限制其空域某些部分的進入,或者相反放松那里的條件。通過這樣做,將在最適當的層面處理國家的具體情況。登記和授權也將在共同規則的基礎上在國家一級實施。
無人機法規
歐盟委員會將通過兩項涵蓋開放和特定類別無人駕駛飛機運營的法規。第一項規定將確定無人駕駛飛機運行的規則和程序。第二個將定義適用于授權在開放類別下運行的無人機的技術規范。
 
這些規定將基于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于2018年2月6日發布的意見01/2018。最后一次公眾咨詢將在春季進行。
 
開放類別
      公開類別中的操作不需要事先授權或飛行員許可。但是,它們僅限于操作:在視線(VLOS)中,海拔低于120米,并使用符合法規規定的技術要求的私人無人機或無人機進行操作。為了證明這種合規性,可以在開放類別中操作的無人機將帶有類別識別標簽。其他操作限制適用于每類無人機,特別是在無人機和非相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的距離方面。   
 
下表提供了EASA意見01/2018目前定義的每類無人機在公開類別中授權的操作的摘要(在采用過程中仍有變化)。
 
特定類別
      當預期的操作超出“開放”類別的限制時,操作員應考慮在“特定”類別下操作(中等風險)。只有高風險的運營才需要符合“認證”類別下的經典航空規則(如在受控空域運行)。涉及超過25千克的無人機和/或超出視線范圍操作的操作通常屬于“特定”類別。
 
      在開始特定類別的操作之前,操作員必須執行風險評估(使用標準化方法 - SORA - 將由EASA提供)并定義緩解措施或驗證它們是否符合EASA定義的特定方案(或國家航空當局)。在此基礎上,他們將能夠獲得國家航空當局的授權(在某些情況下,簡單的聲明可能就足夠了)。授權或特定方案將定義授權操作和適用的緩解措施(無人機技術要求,飛行員能力等)。
 
認證類別
“認證”類別(高風險)包括涉及受控空域中的大型無人機的操作。適用于“認證”類別的規則與載人航空相同:無人機必須經過適航認證,飛行員應獲得許可,并由相關的國家航空當局和EASA進行安全監督。
 
EASA目前正在對現有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以便容納無人機。高風險UA業務的特定要素是:
設計,生產和維護組織的批準;
航空運營人證書;
UA的運作; 和
人員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