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和瑞典當局根據歐洲化學品法規(REACH認證)共同提交了對皮膚致敏物質的限制提案,目的是限制紡織品,皮革,毛皮和皮革制成的物品中的皮膚過敏原。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就限制含有皮膚敏感物質的紡織品,皮革,生皮和毛皮制品在市場上投放的提議展開了公開咨詢[1]。擬議的限制涵蓋了《分類,標簽和包裝(CLP)法規》(EC)第1272/2008號中附件VI中類別1或1A或1B中作為皮膚敏化劑統一分類的物質,以及一系列表明具有皮膚敏感特性,評論期開放至2019年12月19日。
該限制建議范圍內的物品包括: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與皮膚接觸的任何衣物和相關配件以及衣物以外的物品,例如床單,毯子,毯子,室內裝飾品(織物覆蓋椅子,扶手椅和沙發,汽車座椅等),坐墊套,浴袍,毛巾,可重復使用的尿布和衛生巾,睡袋,供最終消費者使用的紗線和織物,包(例如手袋,背包,公文包),地毯,墊子和地毯,時尚配飾(例如手表帶,項鏈,手鐲等)和鞋類(包括內底)。
作為限制文件的一部分,進行了風險評估,以確定所列物質的最大濃度極限,以保護消費者免受皮膚過敏的風險。敏化物質的濃度限值建議如下:
物質/物質組 | 紡織品 | 皮革,毛皮和皮革 |
---|---|---|
分散染料 | 沒有檢測到 | 沒有檢測到 |
六價鉻化合物 | 1毫克/千克 | 1毫克/千克 |
鎳及其化合物 | 130毫克/千克 | 110毫克/千克 |
鈷及其化合物 | 70毫克/千克 | 60毫克/千克 |
甲醛 | 75毫克/千克 | 75毫克/千克 |
1,4對苯二胺 | 250毫克/千克 | 210毫克/千克 |
范圍內的其他物質* | 130毫克/千克 | 110毫克/千克 |
*在法規(EC)第1272/2008號附件六中列為1、1A或1B類的皮膚致敏劑的統一分類物質,或與皮膚致敏有關的物質(限制提案,表5 [2])
限制提案中排除的物品包括:珠寶,眼鏡和太陽鏡,窗簾,紡織品燈罩和墻壁裝飾,椅子,扶手椅和沙發的填充材料,二手物品,關于個人防護設備的法規2016/425 / EU范圍內的物品,《 2017/745 / EU法規》范圍內有關醫療器械的物品以及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不與人體皮膚接觸的鞋類零件(例如,鞋底)。
歐洲委員會(EC)將根據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對紡織品,皮革,毛皮和皮革中的皮膚敏感物質采取限制措施,并將其納入法規(EC)第1907/2006號(REACH)的附件XVII中。公眾咨詢后,ECHA的意見。
最近,由于過量的鎳以130毫克/千克的重量計的測量值,在非食品快速警報系統(RAPEX)下召回了一種內衣紡織產品[3]。鎳通常被稱為強皮膚敏化劑,如果存在于直接與皮膚長期接觸的物品中,會引起過敏反應。某些產品從市場進口商的自愿撤出引起了公眾對暴露于紡織品中敏化化學品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