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壓力容器歐盟CE認證

 點擊:269     |      2019-06-11
簡單的壓力容器該指令適用于串聯制造的簡單壓力容器,“簡單壓力容器”是任何經受內部表壓大于0.5巴的焊接容器,用于容納不打算燃燒的空氣或氮氣。
 
該指令(87/404 / EEC)已被現行指令(2014/29 / EU)取代,該指令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
壓力容器在壓力下對船舶強度有貢獻的零件和組件應由;
非合金優質鋼;
非合金鋁;
或非時效硬化鋁合金
壓力容器
船舶應由任一船構成;
- 圓形橫截面的圓柱形部分,由向內凹陷和/或平坦的端部封閉,壓力容器其圍繞與圓柱形部分相同的軸線旋轉
- 兩個盤形端部圍繞同一軸線旋轉。
 
容器的最大工作壓力不得超過30巴,壓力和容量的乘積(Ps xV)不得超過10,000 bar.l
 
工作溫度應在以下范圍內;
--50°C - 鋼為300°C 
-50°C - 100°C,用于鋁或鋁合金容器
 
以下船舶不包括在指令范圍內;
專門用于核用途的船舶,其失效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的排放,
專門用于安裝或推進船舶的船舶,
滅火器。
 
壓力容器符合性要求:
為了使船只投放市場,在正確安裝和維護時,不得損害人員,家畜或財產的安全。符合性和指令要求的路線隨著Ps x V的乘積值而變化。
 
如果Ps x V超過50,則產品必須符合指令附錄I中的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這些產品需要經過批準的檢驗機構參與。
如果Ps x V為50或更小,必須采用合理的工程實踐制造,并帶有指令附錄II第1點所述的標記。

閱讀本文的人還閱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