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玩具安全受第2009/48/EC號玩具安全指令的管制,該指令規定了玩具的安全規則,并允許玩具在歐盟境內自由流動。“公約”于7月20日生效。TH2011年,取代前20年的第88/378/EEC號指令。

二、指令的范圍
該指令適用于設計或打算供14歲以下兒童在游戲中使用的產品。在指令范圍內,除下列玩具外,可定義為玩具的秋季產品:

1.供公眾使用的游樂場設備;
2.供公眾使用的自動播放機;
3.玩具蒸汽機;
4.裝有內燃機的玩具車輛;
5.彈弓和吊索。
不能被視為“玩具安全指令”所指玩具的產品如下:
1.用于慶祝和慶?;顒拥难b飾物;
2.供14歲以上收藏家使用的產品(例如玩具和民間或裝飾性玩偶的歷史復制品);
3.為體重20+公斤的兒童設計的運動器材
4.鞍高435+mm的自行車
5.滑板車和任何其他用于運動或在公共道路/道路上旅行的交通工具
6.由500多件拼圖組成的謎題
7.煙火
8.電子設備(如計算機和游戲機)
9.嬰兒的安撫奶嘴
10.玩具用變壓器
有關不屬于指令范圍且不被視為玩具的所有產品的完整列表,請參閱附件二。
有些產品可以定義為玩具,屬于“玩具安全指令”的范圍,只要它們符合具體標準,例如:
著色和繪畫用品-這些產品被認為是玩具,只要它們不是用于藝術目的,并在商店出售藝術家的設備。例如:粉筆、彩色鉛筆、蠟筆、玩具郵票、手指漆等。
寫作和繪畫文章-用于游戲和寫作的物品被視為玩具。例如:動物形狀的筆,吹泡泡筆等.
其他-只有當制造商引入游戲價值時,靜止物體才被認為是玩具。例如:玩具磨刀或橡皮擦,以玩具的形式。
三、經濟經營者的義務
根據第2009/48/EC號“玩具安全指令”,可承擔明確義務的經濟經營者是:制造商及其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提及“指令”第8條,玩具制造商的下列義務適用于進口商或分銷商,如果他們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將玩具投放到歐盟市場,或以可能影響其CE合規的方式修改已銷售的玩具。
制造商的責任可概括如下:
該產品的設計和制造符合“指令”第10條和附件二規定的標準;
必須進行所有適用的合格評定,包括第三方評估;
起草并儲存10年的技術文件和符合性聲明;
玩具上有批次、類型或序列號或任何其他允許識別的元素;
制造商的聯系和識別信息必須放在玩具或其包裝上,或在所附文件中;
確保產品有使用說明和安全信息;
應要求向國家市場主管部門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
制造商的授權代表至少負責:
保持產品的技術文件和符合性聲明至少10年;
向國家當局提供驗證產品合格所需的一切支持;
附有CE標記的玩具進口商須:
只在歐盟市場上放置符合CE標準的玩具;
其名稱、注冊商標和地址必須在玩具表面或包裝上或附在玩具表面的文件中注明;
確保玩具有使用說明和安全信息;
玩具的儲存和運輸符合第10條和附件二規定的要求;
必要時,對產品進行樣品測試,以驗證產品的符合性;
將產品的合格聲明副本保存10年;
向國家當局提供證明玩具遵守歐盟法規所需的所有文件;
經銷商的義務如下:
確保玩具符合歐盟相關法規,并附有CE標識;
玩具的儲存和運輸方式不會危及玩具的符合性;
向當局提供驗證產品符合性所需的文件。
四、合格程序
有兩個合格評定程序,制造商可以使用證明他們的玩具的CE符合性。
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評估軟玩具的依從性時,制造商可能會使用一種叫做‘自驗證確保他們的產品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基本要求。他們所需要做的就是應用歐盟公報上公布的相關協調標準,并實施單元A評估程序(內部生產控制)。
然而,當無法進行自我驗證時,制造商需要將他們的玩具提交給EC型考試由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進行。在下列情況下需要這類符合程序:
不存在涵蓋玩具所有相關安全標準的統一標準;
現有適用的協調標準不適用或僅部分適用;
統一標準的公布有一定的限制;
當制造商認為玩具的性質、設計或用途需要第三方符合性驗證時。
盡管所需的符合程序類型,玩具制造商必須始終對玩具可能帶來的所有危險(即特殊風險)進行分析,并對可能暴露于此類危險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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